
法院判令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
郑州中院 冯海明 郑民一 发布时间:2007-10-24 15:52:05
“每月1日、15日回家探望父母”。10月24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张丽萍(化名)每月除向父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外,还必须两次回家探望父母。
张新年(化名)夫妇均已年过七十,膝下有四个子女,张丽萍是张新年的小女儿。张新年的老伴身体虚弱,长年有病,生活已不能自理,经济负担较重。他们的其他几个子女还挺孝顺,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并不时地在经济上给老人们一定的资助,但自觉老人家偏心的小女儿,自2002年起就对父母不管不问,更不回家探望自己的父母。张新年夫妇一怒之下,将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小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调解未果。审理后认为,张新年夫妇年事已高,身体多病,要求张丽萍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但考虑到张新年夫妇均有退休金又有四个子女,以及张丽萍的收入情况,酌定张丽萍每月向张新年支付200元赡养费。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张丽萍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张新年夫妇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对张新年夫妇要求张丽萍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张丽萍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二审法官的说服教育下,张丽萍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并主动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了上诉。
对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文辉说,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是创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和谐。在我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最主要是依靠家庭,年轻的家庭成员都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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